法律常識
宿敵相見眼紅 公開場合砸蛋糕 被判拘役40天

砸蛋糕砸出公然侮辱罪的官司,兩名扶輪社前後任社長因為彼此間有心結,在一次聚餐場合上相遇,其中一名前社長拿著蛋糕砸向另一人,最後被依公然侮辱罪,判拘役40天,易科罰金4萬元,創下台灣司法首例。





精緻的蛋糕,看起來相當好吃,但如果把它拿來砸在人的臉上,小心被告!這起案例發生在扶輪社的餐會上,兩名前後任的社長因為互有嫌隙,趁著一次公開聚會,陳姓男子拿著一個10吋蛋糕砸向李姓男子的臉上,造成李姓男子全身上下都是蛋糕的痕跡,氣得告上法院,結果砸蛋糕的被依公然侮辱,判拘役40天,易科罰金4萬元。





對於這個判決,砸蛋糕的陳姓男子表示要上訴,被砸蛋糕李姓男子也是覺得判的太輕,也要上訴。





蛋糕是用來吃的,如果要拿來砸,應該也是用在熱鬧氣氛的場合,但如果加上不正當的企圖,砸蛋糕這個動作可能就會吃上官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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